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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中国】维护经济安全 保障高质量发展******

  作者:张德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持续稳定的安全环境。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是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抓好经济安全,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成为形塑我国新时代新安全格局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金融、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粮食、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人工智能、数据等诸多领域。其中,经济安全是基础。

  在和平发展的当今时代,国与国之间的发展竞争突出表现为经济竞争。不仅如此,经济竞争也往往成为某些集团或国家利用资金、科技、能源、原材料等遏制竞争对手更快更好发展的工具。经济竞争衍生经济安全问题,关系国家发展大局,这就使得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日益凸显。没有经济安全,不但经济发展受阻,文化、教育、社会等领域的安全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维护经济安全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我国经济发展实现历史性飞跃,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比重达到18.5%,提高7.2个百分点,稳居世界第二位,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强大的经济实力为维护经济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等领域安全,经济发展的安全性自主性有了明显提升。

  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同时,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科技、粮食、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等领域的安全与自主方面尚有一些短板弱项亟待解决,使推进高质量发展还面临不少卡点瓶颈。因此,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经济安全为基础,持续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发展与安全是辩证统一的,没有发展,缺乏强大的物质基础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就无从谈起;同时,没有安全,难以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已取得的发展成果也可能会丧失。面对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必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要安全,以发展不断夯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石。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必须是高质量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先手棋,是巩固经济安全这一基础的重要抓手。

  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要以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要领,以创新驱动为第一动力,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保障,以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支撑,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重任,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要求,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助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而使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当前,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叠加,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加大。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继续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力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措施并持续显效,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积极扩大有效需求,持续巩固经济恢复向好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我国经济这艘巨轮行稳致远。如此,我国经济实力不断跃上新台阶,就能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创造有利条件,就能更有底气和力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加快补短板、强弱项

  国际形势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卡链”“断链”风险加大。因此,要按照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加快补短板、强弱项,提高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能力,捍卫国家经济安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自主创新为根本,利用好“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制度优势,发挥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和自我可控,降低对外技术依赖程度,尽快打破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牢牢掌握科技创新主动权和经济发展主动权。

  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持续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农机农艺、良种良法等科技突破;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增强储备调控能力;推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拓展食物来源渠道。

  确保能源资源安全。能源资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坚持“以我为主”,多措并举建立和强化多元协同供应体系,增强持续稳定供应的能力;完善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双向管控,全面实施能源资源节约战略,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逐步退出传统能源。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发挥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尽快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打通堵点、补上断点、解决难点,加快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实现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巩固、提供传统优势产业国际领先地位,打造高中低端协调配合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以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为契机,积极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建立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生态圈并增强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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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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